EDVVE79465BRFREF5ECE

 

內容簡介

  適用對象
 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

  適用時間
  無期限

  使用功效
  1.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、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。
  2.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,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,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。
  3.以圖表方式,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。
  4.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。

  改版差異
 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

  書籍特色
  1.重要名詞解釋: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,完整建構刑事訴訟法概念。
  2.基本概念說明: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,加強學習廣度。
  3.方便攜帶:專業設計,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,隨查隨記。

 

作者介紹

監修者簡介

達克


  東吳法學碩士,執業律師,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,但深知法律往往僅能治標,在法律問題的表象之下,隱藏著每個當事人生命中的無明。大學念的是外文,人生轉了一圈好不容易才走到法律的道路上,深知投身考試這條路伴隨著許多犧牲,更多時候需要的是運氣,自己一路上受到許多人的幫助,希望也能幫助仍在奮鬥的考生,早日上岸。

 

目錄

Ⅰ 條文&名詞解釋
刑事訴訟法(108.07.17修正公布)/3
第一編 總則/3
第一章 法例/3
「現役軍人」與「一般人民」受刑事訴追之區別/3
控訴原則/4
法定法官原則/4
犯人/5
犯罪嫌疑人/5
被告/5
受判決人/5
受刑人/5
當事人能力/5
訴訟能力/6
替代手段/6
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/7
「審判權」與「管轄權」之區別/7
「牽連管轄」與「競合管轄」之區別/8
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犯/8
競合管轄/9
「牽連管轄」與「競合管轄」之區別/9
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/11
前審/11
「聲請迴避」與「自行迴避」之區別/12
法院與法官/12
「聲請迴避」與「自行迴避」之區別/13
第四章 辯護人、輔佐人及代理人/14
辯護人之功能/14
「強制辯護」與「任意辯護」之區別/15
「辨護人」、「輔佐人」、「代理人」之區別/15
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/16
「強制辯護」與「任意辯護」之區別/16
辯護人之權利/17
閱卷權的依據/18
辯護人複製光碟/19
輔佐人/21
第五章 文書/22
裁判之更正/22
第六章 送達/26
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/28
「期日」與「期間」之區別/28
「期日」與「期間」之區別/28
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/29
失權期間與訓示期間/29
行為期間與不行為期間(猶豫期間)/29
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/30
強制處分/30
直接與間接處分/31
要式與不要式/31
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/32
「通知」與「傳喚」之區別/32
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/33
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/33
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/35
逮捕與拘提/36
緊急逮捕/37
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、出海/39
限制出境、出海/40
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/42
對質詰問/42
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/44
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/45
羈押/45
羈押聲請之審查/45
撤銷羈押/46
「偵查中之羈押」與「審判中之羈押」之區別/47
羈押之救濟途徑/49
「偵查中之羈押」與「審判中之羈押」之區別/50
羈押之救濟途徑/51
羈押之救濟途徑/53
羈押之救濟途徑/54
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/56
搜索/56
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/57
搜索類型之區別/57
附帶搜索/59
緊急搜索/60
同意搜索/60
沒收扣押V.追徵(假)扣押/61
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/63
扣押裁定/63
審判中之辯護人在場權/67
另案扣押/68
一目瞭然法則/68
第十二章 證據/68
證據能力與證明力/68
證據資料與證據方法/69
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/69
實質證據與補助證據/69
本證與反證/69
供述與非供述證據/70
人的證據與物的證據/70
人證、物證、書證/70
證據文書與文書證據/71
第一節 通則/71
無罪推定原則/72
自由心證/72
自白與毒樹果實/73
被告或共犯之自白/75
違反夜間訊問規定所取得之自白/78
檢察官違背本法第95條第1項第2、3款時/78
傳聞法則之理論基礎/79
被告以外之人/80
傳聞法則概說及其例外/81
先前審判外不一致的陳述/83
傳喚不到/85
所在不明/85
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/85
特信性文書/86
同意法則/87
起訴審查制度之問題點/89
「起訴之審查」與「自訴之審查」之區別/90
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/90
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/91
調查原則及澄清義務/92
交互詰問之順序與內容/95
交互詰問/96
第二節 人證/101
「被告」、「證人」與「鑑定人」 之區別/101
拒絕證言/102
不自證己罪原則/103
無效的反詰問/103
第三節 鑑定及通譯/108
被告、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/108
鑑定留置/109
對第三人檢查身體之鑑定處分/112
鑑定證人/115
第四節 勘驗/117
「相驗」與「勘驗」之區別/117
「相驗」與「勘驗」之區別/118
第五節 證據保全/119
證據保全/119
「偵查中之證據保全」、「審判中之證據保全」/119
第十三章 裁判/122
「判決」與「裁定」之區別/122
裁判之更正/123
第二編 第一審/123
第一章 公訴/123
第一節 偵查/123
偵查法定原則/124
拘捕前置原則/124
告訴/125
告發/126
自首/127
犯罪被害人/128
「告訴」、「公訴」、「自訴」、「上訴」之區別/129
專屬告訴權與補充告訴權/129
告訴之主觀不可分/131
撤回告訴不可分效力/131
「告訴」與「告發」之區別/132
偵查不公開原則/133
「審判權」與「管轄權」之區別/135
提起公訴/135
不起訴之原因/136
「不起訴」、「緩起訴」、「簡易判決處刑」、「簡式審判」、「協商程序」之區別/137
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之處理/137
起訴便宜原則/137
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之處理/137
緩起訴制度概說/138
「微罪不舉」與「緩起訴」之區別/141
「不起訴」、「緩起訴」、「簡易判決處刑」、「簡式審判」、「協商程序」之區別/141
緩起訴處分之撤銷/142
繼續偵查/143
交付審判/145
新事實/148
新證據/148
同一案件/148
第二節 起訴/148
起訴狀一本/149
卷證併送制度/150
證據開示原則/150
「告訴」、「公訴」、「自訴」、「上訴」之區別/151
案件單一性/151
第三節 審判/152
起訴認否程序/154
「不起訴」、「緩起訴」、「簡易判決處刑」、「簡式審判」、「協商程序」之區別/154
共犯或共同被告之合併或分離審判/157
共同被告之權利/158
直接審理原則/159
更新審判程序/161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62
案件同一性/163
廢止其刑罰/166
審判權與管轄權/167
控訴原則/168
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之處理/168
「審判權」與「管轄權」之區別/168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69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69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69
第二章/自訴/172
已不得告訴或請求者/173
撤回自訴之效果/174
擔當自訴/176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76
自訴之判決之不受理/176
本條不受理判決之範圍/177
第三編 上訴/179
第一章 通則/179
上訴審之制度區別/179
「告訴」、「公訴」、「自訴」、「上訴」之區別/179
第二章 第二審/182
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/184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84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84
第三章 第三審/185
釋字第752號解釋/186
廣義之判決違背法令/187
狹義的判決違背法令/187
「漏判」、「漏未判決」與「訴外裁判」之區別/188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190
第四編 抗告/193
第五編 再審/197
新證據/197
聲請再審與無罪推定原則/199
「再審」與「非常上訴」之區別/200
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之處理/203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203
第六編 非常上訴/204
「再審」與「非常上訴」之區別/204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205
審判違背法令/205
第七編 簡易程序/206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206
「不起訴」、「緩起訴」、「簡易判決處刑」、「簡式審判」、「協商程序」之區別/206
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/209
審判中協商程序之意義/210
被告認罪/210
裁定駁回協商之聲請/212
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/213
第八編 執行/220
應否先取得(民事)執行名義始能聲請發還給付/223
「聲明疑義」與「聲明異議」之區別/226
「聲明疑義」與「聲明異議」之區別/226
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/227
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229

Ⅱ體系表
第一編 總則/235
第二編 第一審/250
第三編 上訴/257
第四編 抗告/260
第五編 再審/261
第六編 非常上訴/262
第七編 簡易程序/262
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/263
第八編 執行/264
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/265
 
Ⅲ 概念釐清&比較表
01「審判權」與「管轄權」之區別/269
02「現役軍人」與「一般人民」受刑事訴追之區別/270
03「牽連管轄」與「競合管轄」之區別/271
04連續犯、牽連犯刪除後於單一案件之影響/275
05「聲請迴避」與「自行迴避」之區別/276
06「強制辯護」與「任意辯護」之區別/277
07「辯護人」、「輔佐人」、「代理人」之區別/279
08「被告」、「證人」與「鑑定人」之區別/282
09「期日」與「期間」之區別/286
10「通知」與「傳喚」之區別/288
11各種強制處分之區別/290
12羈押聲請之審查/296
13「偵查中之羈押」與「審判中之羈押」之區別/297
14羈押之救濟途徑/298
15「抗告」與「準抗告」/305
16「拒絕證言權」與「緘默權」之區別/306
17搜索類型之區別/306
18交互詰問之順序與內容/311
19「相驗」與「勘驗」之區別/314
20「偵查中之證據保全」、「審判中之證據保全」之區別/315
21「判決」與「裁定」之區別/318
22裁判之更正/319
23「漏判」、「漏未判決」與「訴外裁判」之區別/320
24「告訴」與「告發」之區別/321
25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之處理/323
26「微罪不舉」與「緩起訴」之區別/324
27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之處理/326
28「一造缺席判決」與「兩造缺席判決」之區別/329
29「起訴之審查」與「自訴之審查」之區別/331
30「告訴」、「公訴」、「自訴」、「上訴」之區別/333
31上訴審之制度區別/341
32不起訴、緩起訴、簡易判決處刑、簡式審判、協商程序的比較/343
33「再審」與「非常上訴」之區別/352
34「聲明疑義」與「聲明異議」之區別/355
35「訊問筆錄」與「審判筆錄」之區別/356
36「對質」與「詰問」之區別/357


 
 



 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,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,茲將其要者,析述如後:

  一、內容架構
  Ⅰ條文&名詞解釋
 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,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,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,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,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。

  Ⅱ體系表
 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,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,更能建構整體思維,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。

  Ⅲ概念釐清&比較表
  將重要考點、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,破除學習盲點,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。

  二、取材
 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,輔以經典教科書、晚近主流、有力學說、實務見解為本,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。

  三、編排體例
  以便利讀者閱讀、理解、查閱、攜帶為主要考量,版面清晰,字體大小適中,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。

 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4815951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376頁 / 13 x 19 x 1.88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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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本心理學類的書上看過:「如果有一個適合的社交場合,給一次讓他們選擇外遇對象的機會,無論男人還是女人都同樣會有背叛另一半的渴望,而且更為微妙的是,很多人都會沉迷其中,欲罷不能。」 愛一個人不代表不會有背叛,這取決於那個人在面對誘惑時的克制力和他自己的道德標準——對愛人的忠誠源自於那個人內心的選擇。 ... 小張和老婆是自由戀愛結婚,他自問非常愛老婆,老婆也認為小張是非常愛她的。 可是在一次同事的生日聚會上,小張還是選擇了背叛。 那天吃完飯後,一群人去了酒吧,小張的目光被吧檯的一個女人吸引住了。那個女人說不上多漂亮,但是有一種特別吸引人的感覺,加上環境和酒精的作用,他不由自主地就向那個女人走了過去。 ...... 兩個人相談甚歡,小張在她的身上感受到了從未有過的感覺,那天晚上,小張沒有回家。 第二天,小張的事情自然是瞞不住,老婆崩潰了,倆人大吵一架,後來在小張的百般哀求下,看在孩子的份上老婆原諒了他,可是兩個人再也回不去從前了。 背叛行為帶給另一半的打擊是沉重的,做出背叛行為的一方內心也是清楚的,也知道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,但就是抱著僥倖的心理,沒有抵禦住誘惑,也可以說是在那一刻他們沒有去控制自己,而是選擇了放任自己的內心,所以作出了背叛的行為。 ... 1.情感背叛 有的人其實是非常愛自己的另一半的,但是我們都知道這個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戀人,而在這些人自己的心目中卻又存在著一個幻想中的完美戀人,當自己的戀人不能完全滿足自己幻想的時候,對他們來說就留下了一部分的空缺和遺憾——在特定的場合下,他們可能會幻想,有的人甚至會以一些現實存在的人來彌補自己戀人缺失的那一部分——更準確的說是他們自己認為缺失的一部分。 這就是所謂的情感背叛,也就是精神出軌,能控制住還好,有的人控制不住,對那個精神上愛人的渴望甚至會超過現實的另一半,從而造成實質性的身體背叛。 ... 2.身體背叛。 對於有的人來說,身體和精神是分開的,他們認為自己心裡依然愛著另一半,只是身體上需要一些新鮮的刺激。 這樣的人內心分得很清楚,他們一邊心安理得地享受著「外賣」帶來的便利,一邊小心翼翼地維護著「家常生活帶來的溫馨。以前我一直天真的以為這種人內心很掙扎和糾結,在和幾個網友聊天之後,我發現他們許多人並不掙扎,反而很享受這種感覺,我總結為」道德缺失「——他們認為自己從感情上來說依然是忠誠的,只是身體需要。 ... ​3.故意背叛。 這種行為還不少,多是為了給另一方難堪,是一種任性的行為。 他們依然愛著對方,可是因為雙方之間的一些衝突,他們選擇了用背叛的行為來」懲罰「另一半,一方面是為了撕破對方的面子,另一方面則是向對方證明自己——看,即使沒有你,我一樣受歡迎。 在我看來,這是一種非常幼稚的行為——你嚇不了任何人,最後被懲罰的還是你自己。 結語: 雖然說兩個人在一起,沒有人可以強制你必須對另一半忠誠,但是這一切源於你自己的選擇: 愛一個人就要承擔起愛的責任,而忠誠就是你展現責任與擔當的最好行動。 一時的背叛也許會讓你感到新鮮刺激,當你真正失去那個愛你的人的時候,這種刺激感只會讓你更加空虛。 人和動物最大的區別就是,人有自己的道德標準,受到社會道德的約束,而不是放任自己,那就和動物沒有區別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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